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在申請2016年度科學基金項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關于申請人條件
1.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jīng)歷;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兩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部分類型項目在此基礎上對申請人的條件還有特殊要求(詳見本《指南》正文部分)。
依托單位非全職聘用的境內(nèi)外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應當提供依托單位的聘任合同復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的說明(依托單位人事部門蓋章),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
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應當是在地區(qū)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nèi)(詳見本《指南》正文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部分)依托單位的全職工作人員,以及按照國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派出正在進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學技術人員,其中援疆、援藏的科學技術人員應提供受援依托單位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出具的援疆或援藏的證明材料,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地區(qū)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nèi)依托單位的非全職工作人員、位于地區(qū)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區(qū)域內(nèi)的中央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及地區(qū)科學基金資助范圍以外的科學技術人員,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
2.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經(jīng)與在自然科學基金委注冊的依托單位協(xié)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不得申請其他類型項目。
該類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項目時,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如實填寫工作單位信息,在個人簡歷部分詳細介紹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況,并提供與依托單位簽訂的書面合同(要求詳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
3.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科學基金接收申請截止日期時尚未獲得學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但在職人員經(jīng)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受聘單位作為申請人申請部分類型項目,同時應當單獨提供導師同意其申請項目并由導師簽字的函件,說明申請項目與其學位論文的關系,承擔項目后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證等,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受聘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在職研究生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
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可以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及部分聯(lián)合基金項目(特殊說明的除外),但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的,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4.非受聘于依托單位的境外人員,不能作為無依托單位的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受聘于依托單位的境外人員,不得同時以境內(nèi)、境外兩種身份申請或參與申請各類項目。如果已經(jīng)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或者作為合作者正在承擔國際(地區(qū))合作研究項目[包括重點國際(地區(qū))合作研究項目與組織間國際(地區(qū))合作研究項目],在項目結(jié)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其他類型項目;反之,如果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上述2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在項目結(jié)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或作為合作者參與申請國際(地區(qū))合作研究項目[包括重點國際(地區(qū))合作研究項目與組織間國際(地區(qū))合作研究項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其他類型項目。該類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項目時,應當提供依托單位的書面承諾,保證在項目資助期內(nèi)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單位繼續(xù)從事科學研究,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
6.正在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同一年度內(nèi),已經(jīng)申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二、關于申請書撰寫要求
1.申請人在撰寫申請書之前,應當認真閱讀《條例》、本《指南》、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受理申請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現(xiàn)行項目管理辦法與《條例》和本《指南》有沖突的,以《條例》和本《指南》為準。
2.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按照撰寫提綱撰寫,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的個人簡歷填寫應規(guī)范,并注意在申請書中不得出現(xiàn)任何違反法律及涉密的內(nèi)容。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根據(jù)所申請的項目類型,準確選擇或填寫“資助類別”、“亞類說明”、“附注說明”等內(nèi)容。要求“選擇”的內(nèi)容,只能在下拉菜單中選定;要求“填寫”的內(nèi)容,可以鍵入相應文字;部分項目“附注說明”需要嚴格按本《指南》相關要求選擇或填寫。
4.根據(jù)所申請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領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代碼”準確選擇申請代碼,特別注意:
(1)選擇申請代碼時,盡量選擇到最后一級(6位或4位數(shù)字)。
(2)申請人選擇的申請代碼1是自然科學基金委確定受理部門和遴選評審專家的依據(jù),申請代碼2作為補充。部分類型項目申請代碼1或申請代碼2需要選擇指定的申請代碼。
(3)重點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聯(lián)合基金項目等對申請代碼填寫有特殊的要求,詳見本《指南》正文相關類型項目部分。
(4)2016年進一步推進 “申請代碼”、“研究方向”和“關鍵詞”的規(guī)范化使用,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簡表時,準確選擇“申請代碼1”及其相應的“研究方向”和“關鍵詞”內(nèi)容。
(5)申請人如對申請代碼有疑問,請向相關科學部咨詢。
5.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本人應當在紙質(zhì)申請書上簽字。主要參與者中如有申請人所在依托單位以外的人員(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單位即被視為合作研究單位,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填寫合作研究單位信息并在簽字蓋章頁上加蓋合作研究單位公章,填寫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公章一致。已經(jīng)在自然科學基金委注冊的合作研究單位,須加蓋單位注冊公章;沒有注冊的合作研究單位,須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主要參與者中的境外人員被視為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申請,其境外工作單位不作為合作研究單位,如本人未能在紙質(zhì)申請書上簽字,則應通過信件、傳真等方式發(fā)送本人簽字的紙質(zhì)文件,說明本人同意參與該項目申請且履行相關職責,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1個申請項目的合作研究單位不得超過2個(特殊說明的除外)。
6.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主要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詳細注明:
(1)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2)與正在承擔的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7.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相關研究內(nèi)容已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資助的,請務必在申請書中說明受資助情況以及與申請項目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內(nèi)容在不同資助機構申請的情況。
申請人同年申請不同類型的科學基金項目時,應在申請書中列明同年申請的其他項目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信息,并說明申請項目之間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8.申請書中的起始時間一律填寫2017年1月1日。終止時間按照各類型項目資助期限的要求填寫20**年12月31日(本《指南》特殊說明的除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相關類型項目,應當按照依托單位的書面承諾,填寫到所申請項目終止年的12月31日。
9.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均應當使用唯一身份證件申請項目。
申請人在填寫本人及主要參與者姓名時,姓名應與使用的身份證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應規(guī)范。
曾經(jīng)使用其他身份證件作為申請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過項目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說明,依托單位負有審核責任。
10.各類項目申請經(jīng)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申請人只需填報直接費用預算,間接費用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詳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本《指南》所列2015年度和2016年度項目的資助強度均為直接費用部分。
三、關于依托單位的職責
1.依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本《指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有關受理申請的通知通告、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組織本單位的項目申請工作。
2.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負責,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內(nèi)容的項目申請。
3.依托單位如果允許《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的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通過本單位申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并簽訂書面合同,作為附件隨申請書一并報送。
4.依托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項目提供書面承諾,保證申請人在項目資助期內(nèi)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后繼續(xù)留在依托單位從事科學研究。每份申請的書面承諾由依托單位蓋章附在申請書后一并報送。
四、關于限制獲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累計滿3項的項目負責人申請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的說明
為均衡扶持地區(qū)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nèi)的科學技術人員,引導和鼓勵上述人員參與面上項目等其他類型項目的競爭,提升區(qū)域基礎研究水平,自2016年起,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累計已滿3項的科學技術人員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準資助的地區(qū)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范圍。
五、關于申請受理的條件
按照《條例》規(guī)定,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符合《條例》和本《指南》規(guī)定條件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請項目數(shù)量不符合限項申請規(guī)定的。
六、特別提醒
為防范學術不端行為,避免重復資助,特別提醒申請人注意:
(1)不得將內(nèi)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類型項目向同一科學部或不同科學部申請;
(2)受聘于一個以上依托單位的申請人,不得將內(nèi)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通過不同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3)不得將內(nèi)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申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4)不得將已獲資助項目,向同一科學部或不同科學部提出重復申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將通過計算機軟件對申請書內(nèi)容進行比對,以上情形如有查實,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理,對確有學術不端行為者將提交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處理。